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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石膏行业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及管理办法
类别:协会园地|协会文件  日期:2013-5-4  来源:  点击率:98436  打印 关闭

 

全国石膏行业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及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石膏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促进石膏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行业工作人员争先创优,形成学习先进、勇于创新的氛围,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石膏建材分会(以下简称石膏建材分会)特进行全国石膏行业先进个人评选活动。

第二条 评选活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由石膏建材分会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评选结果由石膏建材分会公布。

二、评选名额

第四条 全国石膏行业工作先进个人表彰名额暂定为10名;具体名额可根据理事会意见增减。

三、评选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须具备以下相关要求:

1.从事石膏建材行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在石膏行业科研、生产、管理、产品推广等方面做出过突出贡献;

2.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3. 坚持正确价值观,廉洁奉公,诚实守信,自觉抵制腐败行为,无违规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

4.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业绩突出,在技术研发、产品推广、企业管理、人才培养等某方面或多方面有较突出的表现;

5. 发表过一定数量的石膏行业相关的论文、专著,或拥有石膏行业相关的发明专利;

6.积极参加石膏建材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为石膏建材行业的改革与发展献计献策。

四、评选程序

第六条 凡符合条件的个人要对照条件,填写申报书,由单位推荐或个人主动申报。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材料初审

第八条 材料初审完毕后,协会秘书处报送协会评审委员会协会秘书处会同评审委员会对照条件和得分情况,排出先进个人,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协会理事会通过确定。先进个人实行动态管理,年一评。

第九条 被评为先进个人由石膏建材分会授予全国石膏行业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牌,在协会年会上通报表彰

第十条 石膏建材分会将先进个人信息报至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给予物质奖励。

五、 

第十一条 实事求是。申报人在撰写申报材料时,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评选资格。

第十二条 申报时间。先进个人申报材料须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协会秘书处,逾期将视作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本评选活动不向任何参评人员及所在单位收取评审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8日一届三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核准生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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